路橋區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路橋區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激發流動人口在全面建設平安路橋、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優化人口結構,強化權益保障。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和《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于已在路橋區辦理《浙江省居住證》的流動人口,由本人提出積分申請,納入路橋區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范圍。
第三條 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由基本分、加分、減分、一票否決四部分構成。其中基本分指標包括個人基礎得分、合法穩定就業得分和居住得分三項內容,加分指標包括科技創新、參政議政、社會貢獻、表彰獎勵、投資納稅、參與社會管理六項內容,減分指標包括違反《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被處罰、五年內受過行政拘留、進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強制戒毒、因故意犯罪受過5年以下刑事處罰五項內容,一票否決包括參加非法組織、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被處以刑事處罰、因嚴重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及以上三項內容。
第四條 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將流動人口享受的待遇與所得積分掛鉤。積分排名時,在總積分相同的情況下,根據基本分的高低進行排名;基本分相同的,根據申請人登記先后順序進行排名。
第五條 流動人口依照積分制管理辦法,享有子女入學、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待遇。
第六條 區教育局、區人力社保局、區住建分局、區民政局等相關單位根據本實施辦法和路橋實際情況,出臺流動人口憑積分制享受子女入學、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資源實施細則,為流動人口積分享受特定公共服務提供保障。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七條 區流動人口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實施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各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受理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相關投訴。
第八條 各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流動人口積分受理窗口。流動人口積分受理窗口開展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的咨詢、申請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 各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參加積分制管理的流動人口積分項進行真實核查,具體職責如下:
區人大機關:負責對各級人大代表身份的核查;
區政協機關:負責對各級政協委員身份的核查;
區委組織部:負責對各級黨代表和黨員身份的核查;
區委宣傳部:負責對參加志愿服務時長的核查;
區委統戰部:負責對加入民主黨派、區級統戰團體組織情況的核查;
區法院:負責對是否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的核查;
團區委:負責對共青團員身份的核查;
區紅十字會:負責對捐獻造血干細胞及造血干細胞采樣等情況核查;
區教育局:負責學歷證明的核查;
區科技局:負責科技創新相關資料的核查;
區公安分局:負責身份證、居住證、居住年限、家庭關系證明、未成年子女居住登記、涉及違法犯罪行為記錄和參加非法邪教組織的核查;
區稅務局:負責申請人繳納稅收情況的核查;
區人力社保局:負責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等級證書和參保情況的核查;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負責房屋所有權證的核查;
區衛生健康局:負責對獻血證書的核查;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對退伍證的核查;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營業執照和發明專利證書的核查。
各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新居民聯誼會成員、自管會成員的核查;
個人提供的其它榮譽證書、獲獎證書等資料,由區相關職能部門向頒發機構核查。
第三章 受理審核
第十條 流動人口積分受理窗口開放時間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向流動人口開放積分制管理申請、變更、復核等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可向辦理居住證所屬鎮(街道)的流動人口積分受理窗口提出積分制管理申請。受理申請的工作人員向申請人當場發放《路橋區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申請表》,指導申請人填寫表格。
第十二條 申請人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如實提交下列材料,填寫《路橋區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申請表》至受理申請的積分受理窗口。
(一)提交材料。
1.居民身份證、《浙江省居住證》;
2.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以學歷證書為準,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以學歷證書和學信網電子檔案為準;
3.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代表,提供代表(委員)證;
4.共青團員提供團員證,退伍、轉業軍人,提供退伍證,中共黨員提供黨組織關系已轉入臺州市書面承諾;
5.有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提供相關的紙質證書或浙江政務服務網電子證書;
6.參加社保的,提供已參保書面承諾;
7.擁有自有居住產權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證;
8.有科技立項、成果獲獎、專利授權的,提供相關的文件、合同、證書等;
9.義務獻血、捐獻造血干細胞的,提供獻血、捐獻證書或造血干細胞采樣入庫成功、初配成功、高配成功等書面承諾;
10.參加本區志愿服務的,提供參加志愿服務時長書面承諾;
11.表彰獎勵的,提供榮譽證書;
12.個人投資的,提供營業執照;
13.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提供累計納稅金額書面承諾;
申請人根據《路橋區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提供相關證件資料。
第十三條 各鎮(街道)流動人口積分受理窗口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對,確認符合申請條件且材料齊備后,將相關信息及時輸入流動人口積分申請系統。同時,建立申請人的積分管理檔案。對于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足的材料。
第十四條 各鎮(街道)流動人口積分受理窗口登記受理流動人口申請積分相關材料后,通過積分系統遞交給各相關職能部門對資料進行核查,各相關職能部門在10個工作日完成各相關材料核查,而后匯總至區流動人口服務中心進行核定評分。
第十五條 區流動人口服務中心核定評分完成后,對流動人口積分情況進行排序,并將積分和排序結果在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流動人口對積分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提出復議,經核查后,重新公示結果,不再接受復議。
第十六條 個人信息有變更的,向鎮(街道)流動人口積分受理窗口提出積分變更申請,并提交相關證件資料,已提交的材料可不再提供。經審核屬實的,調整積分值。
第十七條 積分有效期為申請當年使用,超過期限申請待遇的,需要向鎮(街道)流動人口積分受理窗口提出積分復核。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發現已納入積分制管理的流動人口有減分、一票否決規定情形的,應及時將情況書面告知區流動人口服務中心。
第十九條 申請人偽造或提供虛假資料的,一經查實,不予納入積分制管理;已納入積分制管理的,其所獲積分自動歸零;已取得享受積分制資源待遇資格的,取消其資格,償還所獲待遇的全部利益。該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參加積分制管理。違反相關法律的,移交職能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各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不得利用積分制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違背客觀事實核查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國家和浙江省、臺州市對流動人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市、區人才引進政策的,按“從高、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意見由路橋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路橋區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
附件
路橋區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
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由基本分、加分、減分、一票否決四部分構成。其中基本分指標包括個人基礎得分、合法穩定就業得分和居住得分三項內容,加分指標包括科技創新、參政議政、社會貢獻、表彰獎勵、投資納稅、參與社會管理六項內容,減分指標包括違反《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被處罰、五年內受過行政拘留、進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強制戒毒、因故意犯罪受過5年以下刑事處罰五項內容,一票否決包括參加非法組織、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被處以刑事處罰、因嚴重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及以上三項內容。
積分制管理總積分=基本分+加分+減分,有一票否決事項的不得列入積分制管理。具體如下:
一、基本分
(一)個人基礎得分。(100分)
個人基礎得分=文化程度得分+年齡得分+特殊身份得分+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40分)
得分標準:初中為5分,高中(中技、中專)為10分;大專為15分;本科為20分,碩士為30分,博士為40分。按最高學歷計分,不累加計分。
2.年齡得分(5分)
年齡在18周歲-45周歲之間(包括18周歲、45周歲),5分。
3.特殊身份得分(15分)
當選共青團員為5分,退伍、轉業軍人為10分,中共黨員(黨組織關系已轉到臺州市)、民主黨派成員為15分,區級統戰團體成員10分(區級新居民聯誼會成員另行積分)。按最高等級計分,不累加計分。
4.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得分(40分)
得分標準:職業資格五級(初級技能)為5分;職業資格四級(中級技能)為10分;職業資格三級(高級技能)、專業技術資格初級職稱為20分;職業資格二級(技師)、專業技術資格中級職稱為30分;職業資格一級(高級技師)、專業技術資格高級職稱及以上為40分。按最高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計分,不累加計分。
(二)合法穩定就業得分。(50分)
得分標準:合法穩定就業得分=就業年限得分+參加社會保險得分。
1.就業年限得分(20分)。
申請人已繳納社會保險的,依照繳納工傷保險年限計算就業年限。申請人為個體工商戶或自行創辦企業的,可依照營業執照年限計算就業年限。每滿一年得1分,最高限20分。
2.參加社會保險得分(30分)。
在路橋區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五險每滿一年得3分。最高限為30分。
(三)居住得分(50分)。
合法穩定居住得分=房產情況得分+居住年限得分。
1.房產情況(20分)。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路橋區擁有自有居住產權房的得20分。最高限為20分。
2.居住年限(20分)。
在路橋區每連續住滿1年得2分,最高限20分。居住年限10年及以上均為20分。
3. 居住登記(10分)。
未成年子女全部辦理居住登記的得10分。未全部登記的,每登記一個得3分。
二、加分
(一)科技創新。
1.承擔的科技計劃項目列入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每項加40;列入省級科技計劃的,每項加30分;列入臺州市級科技計劃的,每項加20分;列入區級科技計劃的,每項加10分。
2.獲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授權的,加10分 ;獲其他國家或地區發明專利授權的,另加5分。
3.3.科技成果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勵的,分別加50分、40分;獲中國(浙江省)專利金獎、優秀獎的,分別加30分、20分。
得分要求:項目的承擔單位、科研成果研發單位所在地為路橋區,專利權利人的居住地為路橋區。
以上涉及科技計劃項目、專利授權、科研成果的加分項目,如果是第一責任人或領銜人的,計分翻一倍。同一項目按最高級別積分計算。參與多項科技計劃、擁有多項專利、多項科技成果可累計計分。
此項累計最高限100分。
(二)參政議政。
當選近三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
1.路橋區鎮街道級為10分
2.路橋區級為20分
3.臺州市級為30分
4.省級為40分
5.國家級為50分。按最高等級計分,不累加計分。
此項累計最高限50分。
(三)社會貢獻。
1.在路橋文明實踐APP上參加志愿服務每滿30小時加1分,最高限10分。
2.參加無償獻血,每捐獻全血200毫升加2分,一年限加2次,最高限30分。
3.造血干細胞捐獻釆樣入庫成功加5分,初配成功加10分,高配成功加20分,捐獻成功加40分。最高限40分。
得分要求:1項社會貢獻項目要求發生地為路橋區,2-3項社會貢獻項目要求發生地為臺州市。
(四)表彰獎勵。
1.獲得鎮(街道)黨委政府表彰獎勵的,每次加10分;獲得縣(市、區)、地市級及以上黨委政府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的,每次分別加20 分、30分,同級部門減半加分。最高限 40分。
2.因見義勇為、好人好事等行為獲得省、市、區人民政府表彰的分別每次加30分、20分、10分,同級部門減半加分。最高限60分。
得分要求:以上所有表彰獎勵項目要求發生地為路橋區,同一事跡、見義勇為行為獲得表彰獎勵按最高積分計算,不同事跡、多次見義勇為行為獲得表彰獎勵,可累計積分。
(五)投資納稅。
個人實際投資20萬元起計分,每超10萬元加1分。個人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每滿 5000 元加 1 分。投資納稅累計得分最高限50分。得分要求:以上所有投資納稅項目要求發生地為路橋區。
(六)參與社會管理。
參與當地社會綜合治理,區級新居民聯誼會組織成員加30分,鎮街道級新居民聯誼會成員加25分,村級流動人口自管會成員加20分。不累加計分,限加30分。
三、減分
1.因違反《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規定未及時辦理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被處罰的,扣10分。
2.近5年內受過行政拘留的,每次扣30分。
3.進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扣50分。
4.近5年內受過強制戒毒行政強制措施的,扣60分。
5.因故意犯罪受過5年以下刑事處罰,刑罰執行完畢不滿5年的,扣100分。
四、一票否決
1.本人或配偶參加邪教等非法組織的。
2.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被處以刑事處罰的。
3.因嚴重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及以上的。
五、其他
1.偽造或提供虛假資料的,取消本次積分,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情形嚴重的,移交職能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本標準適用于路橋區。